張醫師是某大醫學中心的骨科部主任。某日,骨科部接到甲醫療器材公司委託律師所發的律師函,要求骨科部於七日內,據實回覆醫院歷年從乙醫療公司進貨之所有骨釘種類、數量及已經使用於病人身上之骨釘數量。律師函中稱:購自乙公司之系爭醫療器材,已經侵害甲公司之專利權,骨科部使用系爭醫療器材,同屬侵害專利權之行為。信中並強烈要求骨科部不得繼續使用該醫療器材,並應對甲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經查,系爭醫療器材已經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准使用於健保病人身上。多年來,骨科部據以申請健保給付均沒有發生問題。在接到律師函的同時,骨科部已經排定多位民眾要接受使用系爭醫療器材之骨科手術。張主任於收函後大嘆:醫師真難為,除了醫療糾紛的潛在風險外,怎麼又來個侵害專利權的麻煩(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