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解釋是民法學和詮釋學上的重大問題,就此曾發生意思論、表示論、折中論等多種學說的長期爭論。1930年,卡爾•拉倫茨在其教授資格論文《法律行為的解釋方法—兼論意思表示理論》中提出了系統的法效論,該學說今天已獲得了廣泛的承認,並成為法學基礎研究必不可少的核心內容。該文一方面全面討論了從李普斯到伽達默爾的新德國哲學的詮釋學問題;另一方面也全面討論了盎格魯—撒克遜—斯堪的納維亞新實證主義的語義學。但是,該學說仍然存在一系列需要進一步澄清的問題,如法效表示論與解釋論的關係,以及意思表示是否應當被理解為是法律行為的社會目的在表示行為中的直接實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