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6日,歐盟《里斯本條約》生效前夕,歐共體議會和理事會頒布了《以保護公司股東與第三人為目的的2009/101/EG 指令》。頒布該指令的背景在於,自歐洲第一號指令《股東及第三人保護指令》於1968年頒布以來,各成員國公司法為了保護股東及第三人,針對《歐共體條約》第48項第2款(現《歐盟運行條約》第54條第2款)意義上的公司,分別制定了一些保護性規定,但由於各國的規定之間存在不一致之處,導致歐洲內部市場中法律適用的混亂,影響了公司參與到內部市場中來的積極性。雖然第一號指令後來經歷多次修訂,但單純的修訂已經不能滿足歐洲內部市場運行和發展的需求。因此,歐共體決定對此狀況進行深度干預,通過一個幾乎全新的指令,對各國法律進行協調,以適應歐洲內部市場新階段和新發展的需要,為參與到內部市場中的公司提供更好的法律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