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26號民事判決中,系爭案件涉及股權質權、提單質權、留置權、保證金、最高額保證、讓與擔保等多種擔保形式,需要解決提單的物權憑證屬性、提單持有人享有何種權利等疑難複雜問題,需要適用海商法、物權法、擔保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及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對系爭案件的判決顯示出對民商法的整體把握十分到位,純熟而充分地運用法學方法論,準確地尋覓請求權規範基礎,認定並闡釋提單所表徵的權利及其抗辯事由因提單類型及所處法律關係的不同而不同。值得特別指出的是,該民事判決通過法律及合同解釋,形成了若干法律規則,在一定意義上也可以說創設了若干法律規則,如提單交付之時,即可發生債權請求權轉讓的效力,進而完成提單項下貨物的指示交付,只是未經通知,其債權請求權的轉讓對提單項下貨物實際占有人不能發生對抗效力。當然,該民事判決也有進一步提升的空間,如當事人未於訴訟過程中主張不安抗辯權,該民事判決卻依職權援用合同法關於不安抗辯權的規定,這有違法治及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