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實信用原則已經正式成為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綱領性條款,但從法條規定和實踐總結中可以看出,該原則的具體適用仍面臨重重問題。在比較法上,已經過充分討論的《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1條與誠實信用原則直接相關。本條制裁的載體是訴訟文書,制裁標準是其所有預防和阻止的行為以不正當訴訟為目的。在這一標準的指導下,美國法院綜合考量訴訟中的各種因素,以判例不斷解釋細化訴訟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容。本條涉及的懲戒措施分為金錢和非金錢兩種,滿足了程序公正的要求和個案案情的需要。該條款對誠實信用原則適用的體系化程序設計和判例法中的細節化列舉,都可為我國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適用所借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