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基準是指行政機關以判斷選擇的標準化方式將行政法規範授予的裁量權限予 以具體化。從平等原則出發,應將設定裁量基準規定為行政機關的義務。裁量基準相對於立法而言是裁量權的一般行使,相對於公務員而言則又是裁量權的控制手段。裁量基準雖非立法,但經由平等對待、信賴保護等原則的轉換而對行政機關具有事實上的拘束力。適用裁量基準並不免除行政機關的個案考慮義務。在裁量基準適用的典型案件中,行政機關應當適用裁量基準作出決定;在非典型案件中,行政機關可以不適用裁量基準,但應當說明理由。在審查存在裁量基準的案件時,法院要進行兩階段審查,先審查裁量基準自身有無合法性,再審查在適用裁量基準上有無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