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錯事之權利的討論,涉及概念與證成兩個方面。如果將權利理解為對自由和主 張權的合取,做錯事之權利的概念就會面對不融貫批評。但做錯事之權利應被視為一項沒有自由的主張權,亦即反對他人干涉的主張權。沃爾德倫對該權利的辯護,訴諸某種錯誤的關於權利與道德的功能分工理論,即權利保護選擇,而道德指引選擇。這一觀點忽視了權利也應該提供內在指引。權利的內在道德解釋了權利為何既保護選擇,又指引選擇,更合理地說明權利與道德的功能分工,但也在權利內部留下了不可消除的規範性裂縫。做錯事之權利就寄生在這一裂縫中。做錯事之權利是寄生性權利。承認該權利的同時,也要警惕其對權利內在道德的損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