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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五一三號/各級政府所為土地使用或徵收應符合法律及已確定之都市計畫;為增進公共利益徵收都市計畫區域內土地應嚴守法定要件及程序
作者 月旦法學雜誌編輯部
中文摘要
"都市計畫法制定之目的,依其第一條規定,係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都市計畫一經公告確定,即發生規範之效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各級政府所為土地之使用或徵收,自應符合已確定之都市計畫,若為增進公共利益之需要,固得徵收都市計畫區域內之土地,惟因其涉及對人民財產權之剝奪,應嚴守法定徵收土地之要件、踐行其程序,並遵照都市計畫法之相關規定。"
起訖頁 215-216
關鍵詞 釋字第五一三號土地使用或徵收都市計畫公共利益法定要件及程序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011 (6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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