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建築物所有權人與使用人對於建築物之合法使用,均有維護之義務,不因建物所有權人將建物出租他人使用即免除該項義務。所有權人於出租該建築物後即應注意與承租人是否合法使用,如承租人逾越合法之範圍,即應採取必要之維護措施。至租賃契約附有出租人之免責條款,係出租人與承租人內部問題,並不影響出租人應負之維護義務。且上開九十條規定罰鍰之科處,係指主管機關為達成其行政目的之必要,得處分建築物所有權人,亦得處分建築物之使用人之意,彼此既無先後關係,亦無排除關係,足徵所有權人、使用人負有相同程度之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