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秦漢地方司法,一直以來的研究都側重於地方司法程序。而2013年公佈的、新出 土的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的內容可以幫助我們復原東漢內郡縣的法官法吏結構,復原內郡縣的司法機關結構。將地方司法程序與地方司法機關密切結合,可以清晰地再現東漢時期內郡縣的司法流程。在此流程中,司法行為中的偵查逮捕、審問、判決行為彼此分離,賊曹、辭曹、決曹等分別負責以上司法行為,整體案件從前期偵查逮捕到最後的判決需要在不同的專職司法機關之間流轉。這種基於出土文獻復原後的結論,對長久以來將中國傳統地方司法行為簡單歸納為司法與行政合一的觀點是一個巨大的挑戰。從現有史料所見,東漢時期除了郡守縣令等主守長官外,地方司法機關專職化,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分立是這一時期地方司法的特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