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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美國輸臺牛肉議定書⋙事件(下)
作者 趙國材
中文摘要
"本文首先對美國牛肉輸臺事件爭議始末,各界擔憂之狂牛病進行分析;次就對狂牛病傳染病,美國發生狂牛病,其牛肉雜碎等輸入臺灣損壞美國牛肉較為優質之形象;繼之就狂牛病與美國牛肉之關係,討論臺美之間簽署⋘美國輸臺牛肉議定書⋙之過程及內容,說明該議定書的對我不合理及有達國際常規的政府決策。⋘美國輸臺牛肉議定書⋙之簽署乃一項不等價之利益交換,簽署此一牛肉議定書反而使臺灣違反⋘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and Tariff, GATT0)第一條普通最惠國待遇(general most-favour-nationtreatment)之不歧視原則(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美國實在不該因臺灣立法委員修改國內法而指摘臺灣政府「違約」。這次美國牛肉事件,出於臺灣立法院於⋘美國輸臺牛肉議定書⋙簽署後,修訂國內法而使議定書中部分條款履約不能,美國應了解民主國家的政府必須尊重民意,故美國不該用「違約」、「不合理」等詞彙指摘臺灣政府違反國際義務。立法院修定國內法而造成牛肉議定書之部分條款履約困難,嚴格而言,議定書中之若干條款發生輕微履約爭議,並非條約法上之違約行為,蓋違約一般乃指違反條約宗旨與目的,「輕微履約爭議」不致於造成條約之中止或終止。爭端兩造應依⋘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22條及第23條關於爭端解決之規定,任何與貿易相關事項均得要求諮商(consultation)解決,美方並應給予合理考量,故雙方得就該條款之爭議部分延期履行(prorogation fori),並重新談判,做出調整。從國際法的觀點釐清議定書在法律上的定位,臺美牛肉議定書僅具有與「行政命令」相同之位階與效力,位階更是低於「國內法」;最後依相關國際法理原則提出建議:為維護國民健康兼顧食品安全,政府對外應全面禁止來自疫區牛肉、牛骨與牛雜肉品及含瘦肉精的飼料進口,並設法取得最新檢驗狂牛病技術,也須立法課徵牛肉進口附加稅,且不分年齡將狂牛病列入全民强制保險,要求全國醫院發現疑似非典型庫賈氏(Creutzfeldt-Jacob Disease, CJD)症狀時必須立即通報。"
起訖頁 198-224
關鍵詞 牛海綿狀腦病瘦肉精萊克多巴胺(或稱培林)及鹽酸鹽酸克倫特羅⋘自美國在臺協會所代表機關之領域進口供人食用之牛肉與牛肉製品關於牛海綿狀腦病相關措施議定書⋙條約國內法法律效力「牛海綿狀腦病」簡稱「狂牛病」食品安全
刊名 軍法專刊  
期數 201110 (57:5期)
出版單位 軍法專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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