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首先對美國牛肉輸臺事件爭議始末,各界擔憂之狂牛病進行分析;次就對狂牛病傳染病,美國發生狂牛病,其牛肉雜碎等輸入臺灣損壞美國牛肉較為優質之形象;繼之就狂牛病與美國牛肉之關係,討論臺美之間簽署⋘美國輸臺牛肉議定書⋙之過程及內容,說明該議定書的對我不合理及有達國際常規的政府決策。⋘美國輸臺牛肉議定書⋙之簽署乃一項不等價之利益交換,簽署此一牛肉議定書反而使臺灣違反⋘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and Tariff, GATT0)第一條普通最惠國待遇(general most-favour-nationtreatment)之不歧視原則(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美國實在不該因臺灣立法委員修改國內法而指摘臺灣政府「違約」。這次美國牛肉事件,出於臺灣立法院於⋘美國輸臺牛肉議定書⋙簽署後,修訂國內法而使議定書中部分條款履約不能,美國應了解民主國家的政府必須尊重民意,故美國不該用「違約」、「不合理」等詞彙指摘臺灣政府違反國際義務。立法院修定國內法而造成牛肉議定書之部分條款履約困難,嚴格而言,議定書中之若干條款發生輕微履約爭議,並非條約法上之違約行為,蓋違約一般乃指違反條約宗旨與目的,「輕微履約爭議」不致於造成條約之中止或終止。爭端兩造應依⋘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22條及第23條關於爭端解決之規定,任何與貿易相關事項均得要求諮商(consultation)解決,美方並應給予合理考量,故雙方得就該條款之爭議部分延期履行(prorogation fori),並重新談判,做出調整。從國際法的觀點釐清議定書在法律上的定位,臺美牛肉議定書僅具有與「行政命令」相同之位階與效力,位階更是低於「國內法」;最後依相關國際法理原則提出建議:為維護國民健康兼顧食品安全,政府對外應全面禁止來自疫區牛肉、牛骨與牛雜肉品及含瘦肉精的飼料進口,並設法取得最新檢驗狂牛病技術,也須立法課徵牛肉進口附加稅,且不分年齡將狂牛病列入全民强制保險,要求全國醫院發現疑似非典型庫賈氏(Creutzfeldt-Jacob Disease, CJD)症狀時必須立即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