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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1110 (1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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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間接被害人是否應承擔直接被害人之與有過失?
作者
月旦法學教室編輯部
中文摘要
"關於與有過失規定於民法第二一七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然間接被害人是否亦有適用與有過失,法並無如上開條文第三項是否得準用之規定,因此而產生間接被害人是否應承擔直接被害人之與有過失之爭議。"
起訖頁
118-126
關鍵詞
間接被害人
、
與有過失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110 (10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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