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台灣社會若干慘絕人寰凶案,社會一般共識總認為除惡務盡期以刑事極刑相繩;對於該行為人做精神鑑定時通常僅就「受鑑定當時狀態」為之,至於行為人犯罪當時精神狀態及過去是否精神異常並未深察;從而喪失對於法定代理人之民事侵權損害連帶賠償責任。2007年精神衛生法修訂甚至刪除對精神病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等之侵權損害連帶責任,乃鑑於一般人恐於擔任精神病人保護職務後成為法定代理人,將承擔侵權賠償連帶責任。然而本文認為對精神病人仍應盡積極保護與管理之責,免於危害社會;應回復原條文規定「病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未依規定協助其就醫,致病人侵害他人權益時,應與病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將連帶賠償責任限縮為「直系血親或配偶」範圍;並明確區分精神病人病情作等級分類,與一般法律用語與適用要件統合,作為不法行為後之刑事責任減免,與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與連帶責任請求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