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技進步發展,結合網路與電腦軟體等科技之商業模式似已成為趨勢,從共享經 濟的汽車共乘服務,到近期由虛擬走向實境的Pokemon GO遊戲,均為適例。就專利而 言,此等透過電腦軟體而實施的商業方法,抑或是軟體本身,是否具備專利適格而得申請專利?值得進一步探討。電腦軟體相關發明雖係透過電腦程式、數學邏輯演繹法則與電腦結合,然是否具專利適格,仍應視該發明本身是否係以前述不具專利適格之抽象概念、基本原理原則為請求專利範圍而定。惟專利適格性之判斷並非容易,有賴專利專責機關與司法實務建立明確標準以供依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