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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1110 (1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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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出租人以供違反法令使用為由收回基地 土地法第一三條第二款之內涵
作者
吳從周
中文摘要
"甲將系爭土地租予乙,乙在該土地上建有A屋一棟,再將系爭土地與A屋租予第三人丙經營泵浦工廠,從事泵浦馬達生產,但丙使用之電力設備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三二及三四條有關住宅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寧靜、安全、衛生之限制規定。試問:甲能否依土地法第一三條第二款規定終止系爭基地租約,訴請拆屋還地?"
起訖頁
21-23
關鍵詞
違反法令
、
公共安全
、
收回基地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110 (10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法定代理人之侵權行為責任
該期刊-下一篇
判決之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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