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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三月總統提出大法官人選,媒體輿論針對特定人選,認為竟然提名「恐龍法官」而大表不滿,有媒體表示該法官「因無法確認是否違反其意願而輕判」,有的表示「合議庭推翻前審徒刑七年二個月的判決,要求重查吳嫌是否適用刑度較輕的與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有的則摘錄判決部分文字「違反意願的方法,須以客觀事實為限,若僅利用未滿十四歲幼女懵懂不解人事,可聽任擺佈的機會予以性交,實際上未違反意願,只能成立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似乎人人都是法律專家,做出判決的法官愚昧無知,人人皆曰淘汰。但是,真的是這樣嗎?任何法院的判決都必須經過適用法律的過程,而適用法律的前提則是事實的確認。一般非法律人根本不知道法院如何認定事實;聽過幾個法律名詞自以為熟悉法律的人,則會說那是法官「自由心證」的結果,雖然他們並不知道證據能力與證明力有何不同。至於實體與程序的差異、法律規定之間的區別,判決理由究竟在說什麼,一般認得中文的人,似乎都自以為看得懂。難怪判決一出,就被自以為內行的外行人,解讀成自以為是的內容。加上犯罪案件最難認定的事實,媒體輿論卻彷彿全都人在現場目睹、感同身受,一口咬定犯罪事實「真相」就是如何。在這種雞同鴨講的狀況下,法官如果沒有背上罵名,反而是不正常的現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