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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號—廣告內容無論明示或暗示,凡足以誘使與人為性交易行為者,均屬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所謂之刋登廣告
作者 月旦法學雜誌編輯部
中文摘要
"引誘女子與人為性交易,係犯罪行為,故犯人多不敢直接以此言詞刋登廣告,常以暗示方式為之。因此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所謂之刋登廣告,其廣告內容無論明示或暗示,凡足以誘使與人為性交易行為者,均屬相當。否則該條此部分之規定,形成具文,有違立法之本意。"
起訖頁 196-197
關鍵詞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刊登廣告暗示引誘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009 (6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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