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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雜誌
200009 (6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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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號—廣告內容無論明示或暗示,凡足以誘使與人為性交易行為者,均屬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所謂之刋登廣告
作者
月旦法學雜誌編輯部
中文摘要
"引誘女子與人為性交易,係犯罪行為,故犯人多不敢直接以此言詞刋登廣告,常以暗示方式為之。因此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所謂之刋登廣告,其廣告內容無論明示或暗示,凡足以誘使與人為性交易行為者,均屬相當。否則該條此部分之規定,形成具文,有違立法之本意。"
起訖頁
196-197
關鍵詞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號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
、
刊登廣告
、
暗示
、
引誘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009 (6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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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二號—消費者保護者法第七條所指之「危險」應認不包括社會一般觀念許可存在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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