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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原為大陸地區人民,於二三年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具有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惟甲因犯罪於二四年年中經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處以有期徒刑四個月,該判決於二五年初確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知悉甲判刑事實後,於二四年九月三十日註銷甲之依親居留證。甲於二四年十月五日不慎發生車禍,分別於A與B醫院進行門診治療,並由全民健康保險局(下稱「健保局」)支付醫療費用十二萬元。事後健保局發現甲之依親居留證已於二四年九月三十日被註銷,甲自該日起不再具有投保資格,因此發函要求甲返還十二萬元。甲置之不理,認為其與健保局間並無任何退保之合意,其仍為被保險人,健保局仍有支付十二萬元之義務。試問:健保局得否要求甲返還十二萬元;若可,健保局應採取何種方式主張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