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雖然著作權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是在規範「輸入」行為本身,但是就一般常理而言,商品平行輸入之後通常會有後續的散布行為,由於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就第五九條之一「散布權耗盡原則」之適用限定於「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之著作物,即使依第八七條之一為合法輸入,輸入之著作物如果是在國外取得,則著作權人之散布權並未耗盡,後續之散布行為將因未取得著作權人在我國國內散布之授權,而有侵害著作權人之專屬散布權之虞。我國在散布權與輸入權重疊規範之架構下,因 著作權法第五九條之一法條文字設計而導致「散布權耗盡原則」理論之適用範圍大幅限縮,從而可能衍生出架空「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除外規定的嚴重後果,實為必須正視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