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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變更保險受益人之生效與通知
作者 葉啓洲 (Chi-Chou Yeh)
中文摘要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指定受益人為A、B,且二人之受益權比例分別為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保險期間內之某日,甲親自填妥變更受益人申請書,將A、B二人之受益權比例變更為百分之八十五及百分之十五後,尚未交付乙公司前,即因病重死亡。乙公司於甲死亡後雖得知甲填寫變更受益人申請書之情,但仍依百分之三十之比例給付保險金三十萬元予B。試問:A得否請求乙公司給付八十五萬元?乙公司得否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B返還十五萬元?
起訖頁 27-29
關鍵詞 受益人之變更單獨行為不當得利對抗效力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108 (10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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