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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月旦法學教室
201108 (1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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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變更保險受益人之生效與通知
作者
葉啓洲 (Chi-Chou Yeh)
中文摘要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指定受益人為A、B,且二人之受益權比例分別為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保險期間內之某日,甲親自填妥變更受益人申請書,將A、B二人之受益權比例變更為百分之八十五及百分之十五後,尚未交付乙公司前,即因病重死亡。乙公司於甲死亡後雖得知甲填寫變更受益人申請書之情,但仍依百分之三十之比例給付保險金三十萬元予B。試問:A得否請求乙公司給付八十五萬元?乙公司得否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B返還十五萬元?
起訖頁
27-29
關鍵詞
受益人之變更
、
單獨行為
、
不當得利
、
對抗效力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108 (10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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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的預備合併之訴
該期刊-下一篇
預備犯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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