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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小型(二十名老師)公立國小有一位老師對國小國語課本中仍保留「偉人看魚」的課文,頗不以為然。該課文大意是:「某人從小就很偉大,看到魚在水中逆流而上,遂有奮發向上之心志,後來該『偉人』果然成就轟轟烈烈的偉績,他的志業如日月之經天,如江河之行地,浩浩湯湯,民無能名,唯天唯大,唯『某某』則之,無以名之,曰『民族救星,世紀偉人』」。該老師認為該課文是「國家濫用歷史解釋權」「造神運動」的一環,遂提出歷史事實為據,認為所謂「民族救星」也者,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是「民主咎星」之意;而所謂「偉人」也者,是「會犯偉大錯誤的人」(1),他的偉大錯誤讓千萬人妻離子散,家破人亡,流離失所。校長與該老師相處並不融洽,得知該老師的講課內容後,認為該老師違反教科書的內容而授課,「言行偏激乖張,足以影響校譽」,遂將該老師記一大過(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九條第三款第六目)。該老師不服,提出申訴,請問:一、教科書的法律性質為何?二、該老師有沒有權利不照著教科書授課?三、老師的此種行為是否應予法律上之評價?四、校長將該講課內容認定為「言行偏激乖張」,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是否可推翻校長的決定,而作不同的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