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法界定物(Product-By-Process,PBP)請求項,通常係用於無法逕以結構或特性描述所請之物時,例外可以製造方法界定的撰寫方式。惟於實務的操作上,此類撰寫方式容易導致請求項在解讀上的混淆,申言之,在解釋PBP請求項時,其「製造方法」是否對所請之「物」具有限制的效力?事實上,根據我國現行之發明專利審查基準及專利侵權判斷要點的規定,在審查階段,PBP請求項之製造方法對於物本身不生限制,其專利要件的判定係以物本身為斷;惟於侵權訴訟階段,其製造方法原則上對於物本身具有限定的作用,例外不限於請求項所載製造方法所製得之物。清楚地,PBP請求項於此二階段所採的解釋方式並不一致,在實務上更已造成操作的困難與意見的分歧,實有探討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