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就被告之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從案件發動調查之初,運用各種偵查技巧,蒐集完備之證據資料,以利將來以證據提出於法院,使法官形成有罪之心證,此即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在檢察官負有此一實質舉證之重要責任下,善用科技偵查之技巧,才能有效打擊各種傳統及新興手法之犯罪,並在降低偵查成本之下,達成最有效率之證據蒐集目的。所謂之科技偵查方法,係以仰賴使用科技器材來蒐集追蹤犯罪者的言行,以及取得犯罪事證,包括:刑事資料探勘、通聯分析、通訊監察、影像監控、網路監聽、現場物證蒐尋、DNA鑑定及分析、現場重建、情報佈建與分析、測謊、犯罪剖繪3以及本文所欲探討之GPS追蹤定位等各類型犯罪偵查技術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