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關於商標之組成,我國商標法在立法之初只有「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至1997年4月15日修正時,參酌世界貿易組織之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之規定,增列「顏色組合」乙項。至2003年4月29日公布的商標法第5條更進一步規定:「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使具識別性的單一顏色亦得作為商標,並增列聲音及立體形狀亦得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至2011年5月31日公布的商標法, 再參酌商標法新加坡條約( The Singapore Treaty on the Law of Trademarks, STLT),為順應國際潮流,並保障業者營業上之努力成果,大幅開放任何足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皆能成為商標法所保護的客體,並在第18條第1項例示規定:「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 motion marks)、全像圖(hologram marks)、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這些非傳統商標中,聲音及動態商標主要在廣告中顯現,全像圖商標常用在產品的認證方面,如雷射防偽標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