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實務上對於偵查中辯護人之閱卷權,向來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之反面解釋及立法理由1,以影響偵查不公開原則而否定之,使得在偵查階段,辯方完全無法閱卷,或僅能按照第101條第3項規定,受告知羈押所據事實之少量資料。無法閱卷的情形,在偵查中重大干預被告人身自由之羈押審查程序時,對被告權益影響最為嚴重,因為被告及其辯護人往往無法得知檢察官聲請羈押所提交給法官作為決定依據之卷證,而導致無從充分準備抗辯。這個嚴重影響被告防禦權之實務操作方式,終於在2016年4月29日被大法官以釋字第737號解釋,認為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並指示「有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修正刑事訴訟法妥為規定,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應依本解釋意旨行之」2。因此,設計規範相關規定,乃成為當務之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