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一行為不二罰與一事不二罰究竟是否相同或不同,本文首先探討兩者之區別。一般而言在行政法之理論與實務上,即出現兩者混合使用之情形。一事不二罰之原則原為刑事法上的概念,是指同一行為不得受到二度或二度以上之處罰,而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係單純就事件實體內涵,指出國家不得對於人民之同一行為,以相同或類似之措施多次地處罰。我國行政罰法制定實施後,則明文使用一行為不二罰之概念,爾後行政法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均包含一事不二罰之概念與內涵。而論述「一行為」,依據我國法以及德國法理論,則區分為「自然一行為」與「法律一行為」作為各項問題之論述基礎。「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相關問題之探討則擴及至行政罰與執行罰之區隔,以及行政罰與刑罰之競合。又現代社會中交通行為與人們有密切不可分的關係,交通行政已經成為國家行政之重要內涵,所以交通行政中有關違規處罰之研究與探討相當重要,本文之探討亦即突顯其重要性,從交通基本權之概念出發,以交通基本權之保障與限制為觀點,針對處罰之重要類型如違規超速、違規停車與酒醉駕車等等,探討其本質並檢驗其在「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下之適用,相關結論據以作為未來修正處罰規定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