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談女性勞動政策往往使人產生疑義,為何勞動政策有性別之差異。殊不知男女畢竟有別,如僅給與消極的「機會均等」,而未顧及女性勞工之實際需求,特別是忽略女性與男性勞工生理上原本即有相當大之差別,雖然使其有工作之可能性,事實上並不能達到真正之平等,憲法所保障之平等權,仍然無法落實,女性勞工仍然會因生理上或傳統上之因素,受到不平等之對待。蓋平等權之真義在於「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是以男女共通之事項,固應平等處理(如同值同酬、僱用、升遷之機會平等),亦即「等者等之」,至於男女並不共通之事項,則應針對婦女之實際需求,給予不同於男性之處理,如此方能發揮平等之積極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