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行政治理體系中存在著大量上位法規定不明確的規範性文件,法院在缺乏明確立法指引的情況下如何判斷這些文件的效力是理論和實踐中的重要問題。根據對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以來發佈的66個典型判例的分析,法院對於規範性文件的判決存在3種效力肯定情形和2種效力否定情形,並可被歸入較淺審查模式和較深審查模式兩個大類之中。法院採用不同程度的效力判斷方式體現了保護相對人權益、尊重行政專業性、維護行政效能等不同目的,並具有中國語境下的獨特意義。但是目前實踐中的做法仍然存在進一步完善的空間,未來應建立司法區分程度審查規範性文件的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