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上普遍認為應該依據“從屬說”處理直接行為與間接行為之間的關係。這一觀念將導致直接行為構成“私人複製例外”時,無法追究間接行為人的侵權責任。面對這一難題,比較法上一般通過擴大擬制“直接行為主體”解決服務提供商的侵權責任追及問題。對此,應從導致“直接行為”非侵權構成的宗旨與構造出發,對於“直接行為主體”支付過對價且在權利人預期之內的作品利用行為,不應因服務提供商在技術上較為深入地參與這一過程而將其擬制為“直接侵權主體”;相反在不滿足上述條件時則可通過“直接行為主體”的擬制,解決“從屬說”下服務提供商責任追及難題。我國著作權法修改中體現的逐步縮小“私人複製例外”的做法,應受到批評,以期找到平衡著作權人利益與公眾享受技術進步便利的接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