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民法典總則立法正在進行,學界關於民法典編纂的討論應當是一場學術討論,而不宜越出正常的學術軌道。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和立法權高度集中的前提下,中國民法繼續發揮現有《民法通則》和地方“司法聯邦主義”傾向的長處或許是最好的。潘德克頓式的民法總則對中國而言可能不是最好的選擇,因為採用這一模式無法最大限度地利用現有的立法資源,也無法突出契約的重要性。如果要制定潘德克頓式的總則,則必須分清公和私、民與商的關係,並處理好一些原則性問題。就潘德克頓體系中最核心的法律行為而言,可以考慮拋棄民事行為概念;保留法律行為的合法性要件;將行為能力問題放到法律行為當中去考慮;重新安排意思表示瑕疵所導致的法律行為效力障礙;充實處分權和處分權限制的規定;原則上確立撤銷所涉及的行為自始無效,同時允許例外;將可變更理解為可調整的行為,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