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藥品具有資金成本高、成功風險高、研發周期長等特性,能合法獨佔市場的專利權,遂成為藥品產業最重要的智慧財產保護之一。美國身為藥品先進國,為了鞏固其地位,在各種國際談判中,要求其他國家提高藥品專利保護,包含了我國積極想要加入的跨太平洋夥伴協議(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TPP對我國藥品產業、國民健康影響最大的部分之一,是智慧財產權章的Article 18.51,要求締約國必須建立「特定藥品上市之相關措施」(Measures Relating to the Marketing of Certain Pharmaceutical Products)。根據條文,締約國有兩個選項:(1)建立「核准前專利爭端解決程序」(Pre-Approval Patent Resolution Process),但允許保持專利與藥品核准間的獨立性、(2)強化專利效力,將專利與藥品核准掛勾,使藥品主管機關不得在專利屆滿前,讓他人引據安全性/有效性資料而取得上市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