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擬制喪失新穎性為由,引用第三人之中華民國專利A為舉發證據而舉發系爭專利B;其中,中華民國專利A於我國之申請日雖晚於系爭專利B之申請日,但A主張之美國專利申請案A’之優先權日卻早於系爭專利B之申請日(系爭專利B無主張優先權)。甲引用中華民國專利A說明書中之某段落主張系爭專利B之請求項1已被揭露而擬制喪失新穎性,但又發現該段落之中文本(即中華民國專利A)有誤記或誤譯情事而導致該段落未能揭露系爭專利B之請求項1的技術特徵,故而主張中華民國專利A原本送件時之外文本(即美國專利申請案A’)所對應之文意。(1)該中華民國專利A是否為適格之擬制喪失新穎性之證據?(2)甲主張中華民國專利A有誤記或誤譯事項,應以外文本之記載為依據,是否有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