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醫師係Z診所之擁有者,並與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民國102年後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局)簽約,辦理健保醫療服務,並依約覈實向健保局申報請領醫療給付。該診所於民國91至97年間,因故先後分別由乙、丙、丁三位醫師掛名登記,擔任「登記負責醫師」,但診所業務實際上由甲醫師全權負責。然而,該診所涉嫌於民國94年間以偽造病歷表向健保局詐領健保給付。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對該期間於Z診所執行醫療業務之甲醫師與當時擔任「登記負責醫師」之丙醫師提起公訴。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官在收集前開案件是否有犯罪事實之過程中,合法取得甲醫師與丙醫師之陳述、雙方簽訂之聘任合約書、診所與甲醫師間資金往來資料及相關證人之證詞…等等。檢察官綜合評斷所取得之證據,並根據雙方簽訂之聘任合約書所載之「診所之行政、人事、各項保險給付、醫療糾紛或民事賠償、稅務等,統交由甲醫師處理」,得知民國94年間,丙醫師雖然有在該診所看診並掛名「登記負責醫師」,然而診所醫療及行政等業務實際上均由甲醫師全權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