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本保險下列事項由全民健康保險監理會(以下稱監理會)辦理:一、保險費率調整之協議及民意蒐集。二、保險給付範圍調整之協議及民意蒐集。三、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訂定及分配之協議及民意蒐集。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五、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監理會為前項之協議及民意蒐集,有減少保險收入或增加保險支出之情事時,應請保險人同時提出財務平衡方案,併案討論或協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監理會由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被保險人及雇主、各類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代表三方,依據對等協商、利益迴避原則公開遴選組成。監理會應於會議召開七日前,公告會議議程;並於會議召開後七日內,公開出席名單及具發言摘要之會議實錄。監理會於協議或蒐集本保險重要民意;必要時,得辦理相關之公民參與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