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國內醫療糾紛頻傳,醫病關係緊張,影響了防禦性醫療行為產生,不只不利病人,也提高社會成本。因此尋求另一個替代性衝突解決的途徑,為許多國家思考方向,國內立委亦先後提出不同草案建議版本:沈富雄的「醫療糾紛處理及補償條例草案」、余政道的「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法草案」、賴清德所提之「醫療傷害處理法草案」,以及最近衛生署以主管機關提出衛生署版「醫療傷害補償條例」草案。人從出生、老化、生病到最後面臨死亡,都需要醫療行為介入,由於只要是醫療行為必然有風險,加上醫療意外十分複雜,無法單純視為外力介入所造成的,以紐西蘭之意外補償制度為例,從1972年所有意外事故補償,到1992年從所有意外事故中將醫療意外特別畫出即可窺知。但若循傳統的醫療過失救濟途徑,又曠日費時,醫病雙方都深受負荷。筆者並不反對尋求一個替代途徑解決醫療糾紛,但是衛生署版的醫療傷害補償條例草案是否妥當,仍有待國內學者多討論,才能定論。以下將簡短介紹衛生署版的醫療傷害補償條例草案內容,然後再分析討論其優缺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