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單純憑錯案追究責任到符合主客觀相統一條件時才追究錯案責任,體現了人類對司法規律認識的深化和司法的文明進步。錯案責任追究與豁免相輔相成,分別體現對司法權的控制與保障。對故意或重大過失所造成的錯案進行責任追究,體現了主觀過錯、客觀行為、危害結果三者的有機統一,有利於增強司法人員責任心、提高辦案品質和司法公信力,有利於彰顯社會公平正義、貫徹權責一致原則,也符合我國國情。對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錯案予以責任豁免,是體現司法職業特殊性、遵循司法規律的需要,是實現權力與責任相一致、權力控制與權力保障相統一的需要,也是貫徹現代刑罰理念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