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醫師之說明與病患之同意行為,倘自侵權行為法角度觀之,具有阻卻違法之效力,本質上為「觀念通知」或「意思通知」,屬於「準法律行為」;然就契約法觀點,醫師之說明係履行醫療契約之清償行為,與病患之同意結合,尚或具有確立契約債務本旨之法效意思,果爾,依其情形可能屬「事實行為」或「法律行為」。準此,醫師說明義務之履行以及病患同意權行使之主體,將視侵權行為法或契約法之個別內容,於保障病患權益之前提下,(類推)適用相關之代理、履行輔助人之規定。本文並檢討醫療相關法規或有曖昧、缺失之處,盼可作為日後修法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