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醫師的說明義務乃病人自主權之展現,對病人權利極為重要。然而,九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六七六號刑事判決違反「不溯及既往」與「從舊從輕」等法理。在說明內容方面有「具體病人說」之意旨。九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一七八號與九十六年台上字第二四七六號民事判決則主張說明主體不以主治醫師為限,說明客體不以病人為限。說明內容不以手術同意書為限,並主張「理性病人說」或「折衷說」。過去兩年半間,各級法院(最高法院除外)共有二十三案件引用醫療法告知說明義務,皆為民事訴訟。百分之七十四判決否定九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六七六號刑事判決之告知說明見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