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吾人希望在生前預先處理死後遺產的分配時,人們多半聯想到「要寫遺囑」。確實,遺囑乃是處分遺產最有效而安全的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之所以稱「有效而安全」,是因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亦即法律明文保障了「以遺囑」處分遺產的自由,只要遺囑人有遺囑能力、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要式且不侵害特留分,其內容便能夠被法院所支持,實現遺囑人的遺願。相對地,不以遺囑所為的法律行為,例如被繼承人生前與某甲達成協議謂:「我死後財產委由甲全權處理」,這樣的委任契約,能否有效地處分遺產(讓甲獲得),便有不確定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