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關於宗教自由有如下之規定:人人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他人權文件,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以及區域性人權公約如,歐洲人權公約第九條,美洲人權公約第十二條,非洲人類與人民權利憲章(African Charter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第八條也都有類似規定。基本上,各國憲法也明文保障宗教自由。民主化國家對於宗教自由即使有不同概念與保障方式,對於宗教自由莫不視為核心基本人權,屬於憲法保留權利。概念上,宗教、信仰與思想所關注者都與個人的精神生活或個人對生命本質的認知有關。個人的精神生活應獲保障的理由,就是個人內心自由的絕對性與不可侵犯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