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易院長,尊敬的各位老師:各位同學:大家早上好!很高興今天有這樣的一個機會來造訪華中科技大學!我和易繼明教授已經認識很久了,他用自己的遠見和毅力辦了一個非常好的出版物,讓我非常受益,所以很高興接受易院長的邀請來這邊交流。剛剛參觀了法學院,瞭解到這是一個非常年輕的法學院,有非常大的未來性,並且在這幾年之間,培養了很多的專業人才。在這裡我也想表達一種高度的佩服和祝福。今天,我來作這樣的一個報告,並且選擇了這樣一個看起來大得不著邊際的話題。因為我認為,對於我這樣的“外來人”,如果選擇一個具體的問題反而顯得更加不切實際。今天談的這個問題,也是我自己在民法學習上的一些心得體會。在台灣,除了講授民法以外,我也參與“民法”的修正工作。對民事財產法部分的修改是從“債法”開始的,修改了大概有20年,並且已經在10多年前完成;後來參加了“物權法”部分的修正。在討論這些修正的時候,我們碰到很多像鄭玉波老師一樣的實務界的同行,所以收集到的問題,大都是一些實踐中所遇到的問題,而民法學界的思考也是一樣的。臺灣民法學的一些討論其實也是在一些框框裡面進行的,而這個框框主要就是德國民法學所設立的一些議題。我常常在思考:可不可以換一個角度來思考?談一談“民法”後面的為什麼、要不要?對很多臺灣學者來講,“民法典”已經存在了,所以不需要問為什麼、要不要或者怎麼樣,需要做的就是彌補實踐中的不足。然而,當我10年前接觸到大陸的一些學者和文獻的時候,我的震驚很大。這裡的思考是直接去問為什麼、要不要。的確,對於中國這樣大的一個國家,存在各種不同的背景,而都在為了建立一個共同的新制度而努力。那麼,民法典這樣一個古老的產物,到底有沒有用?它的哪些精神值得我們借鑒?我們究竟需要什麼樣的民法典?我非常好奇地參與了這樣的一些討論,並且與部分學者對話。在這個過程中,我感覺好像又打開了一扇通往民法學習的窗子。在大陸,我恰好參與了物權法的制定,我知道是從2002年開始,全國人大把民法典的立法計畫公佈了,不管是多匆促或者怎麼樣,至少議程設定將來要有一個民法典。在我看來,物權法就是民法典的一部分,還有即將出台的侵權責任法,也是在這個立法計畫之下去推動的。出我意料的是,在我2005年底回臺灣以後,2006年物權法並沒有如期出台。這裡面可能會有一些爭議,我也是有很大的好奇,通過一定的瞭解讓我有了更多的認識,所以今天我的講題就從這裡開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