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人生活在土地上,使用土地權的方式便成為社會組織的中心議題。正如導論所表明的,此議題一直是激烈的意識形態爭論的主題。布萊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對私有財產的讚歌成為英美提倡土地所有權分散的主流思潮。這一視角支撐了農莊法案、傑弗遜(Jeffersonian)關於自由農政策的思想以及美國人對房屋所有權的夢想。私人財產所有權的捍衛者宣稱,私人財產所有權促進了個人自由、政治穩定和經濟繁榮。誠然,一些經濟史學家認為黑暗的中世紀以來,西歐出現的土地保有制度(freehold land tenure),成為後來巨大生產力的一個主要來源。相反,對於諸如馬克思、恩格斯這樣的評論家而言,土地私有權,尤其是財產不平等現象的產生,不僅是罪惡的根源,也是許多社會組織體分裂的根源,還是使人們對個體競爭的社會環境缺乏信任的根源。在共同享有的土地上集體生活的觀點具有廣泛而持久的吸引力。它激發了包括新教派、非宗教團體及有意成立的一些反傳統實驗主義者團體(communities)等組織體的產生。在即將過去的一個世紀(指20世紀--譯者注),土地私有權的懷疑論者在很多國家裡掌握了政權。在主流的意識形態是土地應該屬於猶太民族集體所有的以色列,93%的土地是屬於國家所有的;以色列的基本土地法規定,除特殊情況外,禁止政府轉讓土地所有權。根據馬克思和恩格斯的方案,斯大林在1929~1933年以約900萬人的生命為代價將蘇聯農業集體化。20年後,土地集體化又給柬埔寨和埃塞俄比亞各造成了100萬人死亡的災難。毋庸置疑,拙劣的土地政策已成為上世紀(指20世紀--譯者注)人類災難主要的內部因素。本文有四個目的。首先,也是最傳統的,即確定和探討關於土地所有權的基本問題,這事實上建立了所有人類活動的基礎規則。其中的一些問題,如私人權利的時效、可轉讓性及公用土地的作用都與經濟學中的問題類似。其他一些問題,如擁有土地的實體的選擇和組織及邊界的有效劃定等問題則不然。本文側重於土地財產權的基本規則,因此,相較於房地產執業律師的實際操作規則,這是一個較為抽象的概念(儘管並不像哲學家們關於財產的定義那樣抽象)。根據基本原則,文章力圖證明,習慣性的土地規則不是雜亂無章的,相反,正是此種非制定性的策略,巧妙地利用土地的複雜屬性,分配了這一珍貴資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