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書是一部雄心勃勃的著作。密爾松教授在該書前言中談及1969年第一版時說,(本書)所提出的框架與以往所有著作全然不同。儘管他筆下的歷史既非精微如波洛克和梅特蘭所著《愛德華一世以前的英國法律史》,又非概括如普拉克內特所著《簡明普通法史》,且各部分篇幅不敵霍茲沃思之十六卷本巨著《英國法律史》,但它更具有基礎性,因為正如其書名所強調的,作者試圖用它來揭示普通法制度的基礎。既然歐洲各民族的習慣只有兩次被改造成為理性的法律體系(一次被羅馬人,另一次被英國人),那麼這一話題就值得充滿興味地深入思索:當今世界多由或源於古羅馬或源於中古英格蘭的法律所主宰。而且不同於古羅馬,英國的情形是,自普通法的形成階段的文檔記錄就已經得以留存下來,因而歷史學家能探究它是如何發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