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本卷以及未來將會出版的專輯的作者,是一群對“普通法”(common law)感興趣的學人。出版這個專輯,旨在聚集中國的“普通法學人”,共同探究“普通法之道” (Tao of Common Law)。補充這樣一個普通法的維度,有助於中國法律與政治學界更為全面、準確地理解法律的性質,進而有助於法治在中國的建立和完善。應當承認,在中國,不論是法學界還是關心法律的官員、民眾,對普通法還是比較陌生的。有些略微瞭解普通法的法律人則可能對於在當下的法律和法學建制中談論普通法,頗不以為然。但其實,中國人最早接觸的西方法律就包括普通法。洋務運動時期介紹的萬國法律中,當不乏普通法。清末新政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修定律例,為此,1902年,朝廷任命伍廷芳和沈家本為“修律大臣”。伍廷芳曾在倫敦林肯律師公會獲得大律師資格,而有學者研究表明,伍廷芳對修律原則的確立,作用似在沈家本之上。 伍廷芳當時也曾計畫翻譯研究“英美各國刑法”。不過,由於種種原因,朝廷上下最終確定了“以日為師”的現代法律構建原則,而放棄了學習英美法、普通法的選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