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1年通過社科院要報三次提過對物權法的异議是實。但其中的內容在那之前已經全部在學術報刊及出版物上公開過,並早已引起過討論。因此,如果說“ 不付諸討論而一下子就提到中央要求裁決”、“回避學術問題”等等,似乎歪曲了事實。讀者可參看《知識產權論》第一章(此書由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2001年1 月再版,已經銷售逾萬,決不屬於“高度機密”)、《知識產權》雜誌(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主辦)1997年第5 期、全國人大法工委出版物(非機密)1997法民工字(22)號、《中國專利與商標》雜誌(香港出版)1998年第1 期、《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學院學報》雜誌1998年第2 期、全國人大法工委《法制參考資料》(未注明機密)1998年第7 2 期、吉林大學《法制與會發展》雜誌1999年第1 期劉士國同志的文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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