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金光油籽(寧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光公司)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糧食貿易公司(以下簡稱中糧公司)案由:委托合同糾紛上訴人訴稱:金光公司不服一審法院的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並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主文的第二項、第三項,其理由是:(1)雙方簽訂的《進口代理協議》中沒有關於將保證金轉為違約金的約定,且上訴人延期付款是貨損,並非上訴人自身原因,不屬違約行為。即使保證金屬於違約的罰金,依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也應當依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上訴人已支付大部分貨款,沒收的數額明顯高於法律規定。(2)關於滯期費,其應由海事法院管轄,普通法院無權管轄。此外,雙方沒有約定滯期費,被上訴人沒有出示實際支付滯期費的證據,故無權主張。另,一審判決已經判令支付違約金,應當包括所有實際損失,不能另判滯期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