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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月旦法學雜誌
199910 (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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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的法律行為形式問題
作者
黃立
中文摘要
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指一切法律行為所不可缺少之要件,即當事人(主體)、標的(客體)與意思表示,缺少其一則法律行為無法成立。而其核心則為一個或數個意思表示,例如買賣契約,依據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起訖頁
32-42
關鍵詞
公證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199910 (5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民法債編修正經過與結果評述
該期刊-下一篇
侵權行為被害人之立法代理人與有過失民法第二百十七條修正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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