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初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的恒升集團訴王洪等侵權案是我國法院審理的第一起網上商業誹謗案件。兩審法院對案件事實的查證、判決結果和相關的司法文書都反映了較高的司法水平。然而,現行法律將對法人的誹謗與對自然人的誹謗等量齊觀的做法既不利於對自然人人格尊嚴的保護,也不利於對企業信用、商譽和經濟利益的保護。王洪等對恒升集團的誹謗屬於侵害商譽和信用的商業誹謗行為,也是惡意濫用權利的行為。在網絡空間同樣需要遵循相應的法律、法規, 不得濫用權利侵害他人的民事權益。網絡空間的法治文明建設不僅需要立法和司法者的努力,也需要公眾改變陋習, 遵循法律和善良風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