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與現代行政特許有淵源的中世紀封建特許、近代特許公司、公務特許、公產使用特許、民商事特許、規制經濟學特許中,可以提煉出“相似性”的特許共有本質。在此基礎上經由法律關係框架界定行政特許。與普通許可相比,行政特許之“特”在於:被特許人所為的是相似於行政主體的活動,享有的與行政主體“相似的權利”是“本不屬於被特許人”且“源於行政主體”的權利,被特許人往往還須負擔類似於政府的義務。本界定的應用價值在於:既往行政特許定義實際上大多只是個別“特徵”,基於“相似性”本質的界定可對它們進行完滿統合;“相似性”意味著行政特許內容可隨行政主體權利義務變化而發展,是開放性的界定;行政主體雖不直接參與但承擔間接潛在義務,這種“若即若離”的關係不僅解決了規制經濟學揭示的問題,也克服了其他完成行政任務方式的各種缺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