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建立行政決策終身追責制存在著行政決策難界定、責任形式太繁雜、責任主體難確定、責任認定標準不客觀、追責主體不可信等法律難題。為此,我國行政決策終身追責制度的法治建構應當規定並遵守“課責選擇”的基本規則,將責任主體厘定為“行政機關的領導幹部”,建立並細化客觀化的歸責標準,構建多元、合作的追責體系,對“終身”依據責任形式的不同作區別解釋和適用。與之配套的是應該儘快建立多元、客觀、科學的行政決策結果評估體系;儘快建立和完善主體多元、合作高效的追責主體體系;拓寬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探索公民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儘快出臺《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條例》。 |